台州市级森林公园认定办法(试行)
(台林〔2016〕43号,2016年12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市级森林公园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1.规划经营面积100公项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2.森林景观有特色,具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具有开发建设森林公园的基础条件和可行性。
3.规划经营范围权属清楚,界限明确,无林权纠纷。
4.有森林公园筹建组织。
5.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达到三级,评价分值20分以上(评定标准见《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
二、申报办法
(一)申报程序
1. 申报。申报单位对照认定标准和有关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初审。县(市、区)林业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认定条件和相应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向台州市林业局推荐,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3. 认定。由台州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踏看,认为符合要求的,审查结果在台州林业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台州市林业局发文认定。
(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 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申报表(见附表);
2. 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求建立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的申请文件,应包括拟设立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概况以及近年来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等;
3. 具有资质单位编写的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
4. 山林权属证明或流转协议;
5. 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包括经营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职责说明;
6.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证明材料,以及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包括各种图文影像资料和相关规章制度汇编。
三、其他要求
1. 对已认定公布的台州市级森林公园,应在12个月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台州市林业局备案。总体规划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处理好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特色。如开发经营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森林公园在认定后1年内未启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或落实保护措施的,撤销已认定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2. 申报认定省级森林公园的,原则上应先认定为市级森林公园。
四、附则
本《认定办法(试行)》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台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表: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申报表
附表
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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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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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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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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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经营面积 | 亩 | 森林覆盖率 | % | ||||||||||
可 行 性 分 析 概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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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风景资源 评 价 级 别 |
| 评价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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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 完成时限 |
| 主要建设项目 及启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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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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