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办法
〕155号,2016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森林旅游发展意见》(赣府厅发〔2012〕36号)和《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十条措施》(赣府厅发〔2016〕8号)精神,着力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森林公园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旅游等主体功能作用,打造一批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示范品牌,示范带动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健康快速发展,确保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开展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活动,强化示范样板作用,推进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林产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林业产业增效以及林区职工和群众增收。
第三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等产品,积极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 江西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的评选、公布、表彰等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江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从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活动。
第六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对象为全省经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或省林业厅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七条 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申报创建单位应向当地县(市、区)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辖设区市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设区市林业局审查通过后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推荐申请报告。省直管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八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评选制度。设区市林业局和省直管县(市)政府于每年9月集中向省林业厅提交推荐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第九条 申报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管理机构健全。建立了独立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落实了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设置了岗位和专门人员管理(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的视为等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运营。
(二)风景资源保护良好。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保持稳定并开展了森林资源培育和质量提升工作;古树名木进行了挂牌建档等规范管理;近3年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盗伐滥伐林木、盗猎滥捕野生动物案件,以及违法违规开矿、挖沙、取土和征占用林地案件。
(三)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经批复或备案,同时依据总体规划开展了基础设施等建设。出入口建有明显的森林公园建筑标志;园内设立了导游牌、警示标识;修建了车行道、步行道、公共厕所、停车场、管理站、休憩亭廊和垃圾箱等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通公园主要干道具备县乡级公路标准;开展了标界立桩工作。
(四)旅游开发成效明显。开发了观光、休闲度假、科普教育、文化体验、康体养生、户外运动等森林旅游项目2类以上;年游客量在10万人次或年旅游综合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举办了旅游节庆或主题活动并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游客严重投诉事件;开展了“森林人家”“森林庄园”或a级景区等森林旅游品牌创建工作。
(五)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发展成效显著。积极开展了森林体验基地和森林养生基地建设,制定了基地建设方案并明确了建设区域、建设项目、建设期限、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被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确定为全国或全省森林体验基地、森林养生基地建设试点单位的可以优先列入示范创建范围。
(六)森林旅游助推扶贫工作成效显著。带动所在地及周边的乡、村联动发展;当地群众直接参与森林旅游服务就业率高,就业增收明显。
当地政府重视。出台了支持发展森林旅游的相关政策文件。将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建设发展纳入县发展规划,并预算建设经费的可以优先纳入示范创建范围。
第十条 满足第九条规定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依据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县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县林业局书面意见、创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三)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总结报告;
(五)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六)森林公园相关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图片和影像等相关资料;
(七)县人民政府等有关支持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建设发展的文件;
(八)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建设发展实施方案(主要是以打造示范品牌为目标,今后3年需推进的项目建设);
(九)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评分自评情况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范围,设区市林业局不予推荐:
(一)未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
(二)未设立森林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
(三)申报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四)综合自评分不满80分的。
第十二条 设区市林业局负责本辖区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组织、申报,受理和市级审查。认真按照《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创建评分表》的内容和标准,客观、公正做好市级自评工作。向省林业厅提交的推荐申请报告应当附有加盖公章的“自查评分表”。
第十三条 省林业厅收到设区市林业局和省直管县的申请报告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材料补全补正意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组,对备选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内容详见附件),必要时将进行实地勘察。考评组完成评比后,向省林业厅提报评比成果和拟推荐名单。
第四章 评选与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省级审查和评分结果,省林业厅对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将择优确定一批予以公布,并通过省林业厅网站对拟定的“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投诉问题的,将开展问题调查,经调查问题属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对正式评选为“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的森林公园,利用省级财政森林质量提升专项中的森林城市创建项目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奖补50万元,省级森林公园奖补30万元。
第五章 复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每年12月底前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应当发挥示范品牌作用,切实按照提报的《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建设发展实施方案》推进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
第二十条 对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将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林业局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 复核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对存在突出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基本丧失示范推广价值的,将取消其“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称号。
第二十二条 复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内容,复核建设任务推进和完成情况;
检查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效期届满后的修编情况;
森林公园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级示范森林公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江西省省级示范森林公园”称号。
创建后续工作消极怠慢,近年未开展建管工作,且拒不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正常管理,已不具有示范性和先进特征的;
发生重大事故,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发生重大资源破坏事故,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严重下降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
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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