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园发字[2005] 3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关于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
证明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更好地落实《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要求,现就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示报告名称一律采用“关于办理***项目需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的请示”。
二、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1、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可以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建设项目;
2、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森林公园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
3、必须有正式的项目批准文件。
三、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的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
(一)建设单位组织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或森工总局的森林公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
2、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件;
4、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文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及建设项目在规划图中的位置标注;
5、需占用、征用林地所属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对森林风景资源、生态系统、景区环境等造成影响的说明及是否同意的意见。
(二)省级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对于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省级森林公园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是否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等方面给予说明,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三)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根据省级森林公园主
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向省级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做出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四、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意见,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才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五、因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导致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要首先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5年第16号)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六、林园发字[2003]10号文废止。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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