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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认定办法

媒体:原创  作者:森林旅游资讯
专业号: 2017/8/18 15:53:41

绍兴市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认定办法

(绍市绿委〔2016〕7号,2016年8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为确保市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绍兴市级森林公园标准

1.规划经营面积1500亩以上,森林覆盖率60%以上。

2.森林景观有特色,具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3.具有开发建设森林公园的基础条件和可行性。

4.规划经营范围权属清楚,界限明确,无林权纠纷。

5.建有森林公园筹建组织。

6.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达到三级,评价分值20分以上(评定标准见《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

(二)绍兴市级湿地公园标准

1.湿地公园的面积应在120亩以上。且湿地公园中的湿地面积一般应占总面积的30%以上。

2.湿地公园的建筑设施、人文景观及整体风格应与湿地景观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3.湿地公园中的湿地生态系统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是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

湿地生态需水应得到保证。湿地水质应符合gb 3838-2002的功能要求。

4.湿地公园应有充足的空间,应满足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满足游客进行休憩、娱乐等活动的需求量,满足湿地科普教育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的需求。

5.湿地公园应设有管理机构,区域内无土地权属争议。

(三)绍兴市级自然保护小区标准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地;古树名木群生长地,有保护价值的次生林;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历史遗迹地带。

2.建立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小区两年以上。

3.落实专人或兼职管理。

4.列入了市级自然保护小区发展预计划。

二、申报办法

(一)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对照认定标准和有关要求,向所在区(县、市)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区(县、市)林业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认为符合认定条件和相应标准的,向市林业局推荐,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3.认定。由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并结合现场踏看和材料审核,对各区(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审查结果在绍兴林业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审查结果的,由绍兴市林业局发文认定。

(二)申报材料

1.森林公园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绍兴市级森林公园申报表(见附表1);

(2)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求建立市级森林公园的申请文件;

(3)具有资质单位编写的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4)山林权属证明或流转协议;

(5)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包括各种图文影像资料。

2.湿地公园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料及其电子文本;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2)出具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4)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5)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3.自然保护小区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市级自然保护小区申报书(见附表2);

(2)自然保护小区规划、可行性报告;

(3)建立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小区批文;

(4)山林权属证明。

三、考核奖惩

对已认定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要抓紧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修改完成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报我局备案。规划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处理好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特色。如开发经营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在认定后1年内未启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或落实保护措施的,撤销已认定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附表1:

绍兴市级森林公园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森林公园名称

 

规划经营面积

森林覆盖率

%

 

 

 

森林风景资源

评 价 级 别

 

评价分值

 

规划编制

完成时限

 

主要建设项目

及启动时间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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